
試驗設備要求:① 沖擊錘:沖擊頭為直徑45mm±0.1mm平坦的圓柱體,沖擊頭邊緣半徑為1.0mm士0.25 mm,其沖擊頭的質量不得超過0.2kg(可選用6061號鋁合金),
設備應能循環地對試樣進行壓縮、沖擊(滿負載到無負載當作一個沖擊循環)沖擊物塊的質量為8.5 kg±0.1 kg,物塊的質量包括了沖擊頭和傳感器的質沖擊能量與理論值之間的誤差不得超過2%。設備應能對試樣進行每間隔2s±1s時間的沖擊循環。
試驗條件要求:① 環境條件:試驗應在溫度23±2℃、相對濕度65±5%的標準環境中進行,試樣需在此環境中靜置24h以上,消除材料溫濕度形變對測試結果的影響;
試樣制備:試樣沿著鞋幫與鞋底膠粘處上方10mm士5mm切除鞋幫,余留鞋幫應不能影響到物塊的下落。在幫面的切除過程中應避免對減震系統的干擾,應保留鞋底和鞋幫之間的粘合(會影響減震性能)。
試樣形狀:試樣應有近似于平整的平面,且大致為圓形,直徑至少為65mm,這個平面的中心應正對著沖擊頭的中心,當沖擊頭與試樣接觸時,沖擊頭邊緣與試樣邊緣之間在四周都有不小于10mm的間距。
操作步驟:將試樣固定在固定平臺裝置上,中心正對著沖擊頭中心,且應確保在沖擊時不應移動。根據對試樣施加的蕞大能量選擇和調整試驗儀器,本試驗方法一般對試樣提供5J±0.5J的蕞大能量。調節儀器落高為50.0 mm±2.5 mm。在試樣上施加的蕞大能量應在參考值的士10%之內,對于正常穿用過程中經受中等沖擊的鞋子施加5J的能量,經受強沖擊的鞋子施加7J的能量,如果選用不同于5J或7J的能量,應在試驗報告中予以說明備注。
企業質量管控的核心依據:生產企業可依據該標準建立減震性能常態化質檢機制,通過對每批次產品的抽樣測試,及時發現因材料波動、工藝偏差導致的減震性能不達標問題,避免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例如,某膠鞋企業通過標準測試發現,某批次產品后掌減震率較標準值低15%,追溯后發現是鞋底EVA材料密度不達標,及時調整原材料采購標準,避免了批量質量問題。
產品研發的技術支撐:在產品研發階段,企業可利用該標準的測試方法,對比不同鞋底材料(如EVA、橡膠、氣墊)、不同鞋底結構的減震性能,為產品設計優化提供數據支撐。例如,跑鞋研發團隊通過標準測試發現,采用“前掌氣墊+后掌發泡橡膠"的結構,減震率較傳統結構提升20%,據此優化產品設計,提升了產品核心競爭力。
市場監管與第三方認證的統一標準:市場監管部門、第三方檢測機構可依據該標準開展膠鞋、運動鞋質量抽檢工作,統一的測試方法確保了檢測結果的公正性。例如,在電商平臺質量整治行動中,第三方檢測機構依據GB/T 30907-2014對在售運動鞋進行抽檢,對減震率不達標產品出具不合格報告,為平臺下架違規產品提供了技術依據。
行業技術規范與國際接軌的基礎:該標準的實施填充了我國膠鞋、運動鞋減震性能測試的標準空白,其試驗原理與國際標準ISO 19544:2018《Footwear - Sports footwear - Test methods for shock absorption》基本兼容,為我國鞋類產品出口提供了標準化支撐,降低了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
設備定期校準:試驗設備需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校準,重點校準沖擊錘質量、下落高度、力值傳感器精度,校準需由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完成,并保留校準證書,確保設備符合標準要求。
嚴格控制環境條件:試驗環境的溫度、濕度直接影響鞋底材料的彈性性能,進而影響減震率測試結果。需確保試驗環境箱的溫濕度控制精度符合要求,避免在高溫、高濕或低溫環境中開展試驗。
規范試樣安裝操作:試樣安裝時需確保沖擊點精準對準前掌、后掌中心區域,避免沖擊點偏移導致受力不均;夾具固定力度需適中,既要防止試樣測試過程中位移,又要避免過度擠壓導致鞋體形變,影響減震性能。
重視數據重復性驗證:同一測試部位的3次沖擊測試,減震率變異系數需≤5%,若超出該范圍,需排查設備故障(如傳感器異常、沖擊錘不穩定)或試樣問題(如鞋體破損、材料不均),重新進行測試。
完整留存試驗記錄:需完整留存試樣信息、設備校準記錄、測試參數、原始數據、試驗報告等資料,留存期限不少于產品保質期,便于后續質量追溯與問題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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